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

发布者:deluser发布时间:2017-09-01浏览次数:650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学院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名学生只能参加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流程如下: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通知,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秘书汇总后上报。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签署《勤工助学协议书》,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对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凡受校纪校规处分或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导致学业受到影响者,学院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